消防設施操作員職業技能鑒定成績核查實施辦法(試行)
消職鑒〔2026〕1號
第一條為規范消防設施操作員職業技能鑒定成績核查工作,根據《國家職業資格全國統一鑒定工作規程(試行)》(勞社廳函〔2006〕3號)及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成績核查,是對消防設施操作員職業技能鑒定成績進行復核檢查,核查項目包括理論知識考試成績、操作技能考核成績和綜合評審成績。
成績核查工作應當嚴格執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相關規定,堅持公平公正、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三條消防設施操作員職業技能鑒定考生對本人的成績有異議并要求核查的,應當在成績公布之日起1個月內,向實施鑒定的鑒定站提出成績核查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條考生申請成績核查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消防設施操作員職業技能鑒定成績核查申請表》(以下簡稱《成績核查申請表》)(見附件);
(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準考證復印件。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負責受理的鑒定站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五條鑒定站受理考生成績核查申請后,應當于受理當天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消防救援總隊負責鑒定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總隊業務主管部門)提交《成績核查申請表》及相關材料,由總隊業務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成績核查工作。
第六條成績核查范圍包括:
(一)是否存在漏評、漏登;
(二)是否存在算分、合分、登分錯誤;
(三)公布成績與系統記錄是否一致。
對評分標準、評分細則以及考評人員評分寬嚴程度持有異議的,不屬于核查范圍。
第七條總隊業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成績核查申請表》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成績核查,并自核查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核查結果以書面方式,通過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方式反饋考生。成績核查結果為
蕞終認定結論。
第八條成績核查過程中,考生不得查看評分表、標準答案、視頻監控等相關材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鑒定工作人員因主觀原因造成成績有誤的,或者存在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相關制度規定處理。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
2026年1月27日